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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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连州市大路边杰俊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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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从英德市浛洸镇新双龙汽摩配件商行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2辆,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涉事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编号:A1285773787430000,整车编码:037222157915438)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于2022年5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202204241559)检验结果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编号:A1285773787430000,整车编码:037222157915438,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西区安和路,车辆中文商标:新日,产品型号:TDT0551Z,规格:1515×660×1055mm,CCC证书编号:2021011119378743,车身颜色:蓝/橙,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3月6日)检验项目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应≦350mm,检验结果为430mm,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复检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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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2.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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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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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大路边杰俊车行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55FHD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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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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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1882********6037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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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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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2.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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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7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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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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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23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07-0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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