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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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6|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 |专栏: 本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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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清远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制定实施。《合作备忘录》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联合惩戒对象。适用于清远市区域内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二是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将实施25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三是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反馈方式。四是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五是其他事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合作备忘录》主要围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具体划分责任部门、责任主体,建立以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格局,进一步提高联合惩戒机制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力求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落实涉税联合惩戒工作,建设诚信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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