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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事项依据 备注
1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和出版许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第九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十五、十六条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其他志书和地方史的审查验收,参照前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志书、地方史审查验收机构应当对志书、地方史的内容进行审查。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地方史重大质量问题的意见组织修改。 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参照前款执行。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2017年修正)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修订)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三十条"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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