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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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事项依据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一)(二)(三)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重新申请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第全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三类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29,序号30,受委托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政府||《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十五条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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