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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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事项依据 备注
1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粤府令第125号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8号令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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