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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国家法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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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开展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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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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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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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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