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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厕管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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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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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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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三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四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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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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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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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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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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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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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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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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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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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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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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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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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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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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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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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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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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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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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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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图纸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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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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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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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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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径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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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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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六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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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六条第一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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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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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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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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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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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照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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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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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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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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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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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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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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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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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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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等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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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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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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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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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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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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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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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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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竣工的燃气工程项目,未经依法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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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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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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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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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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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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