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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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事项依据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10项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本省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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