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印发方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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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印发方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2-11-22|来源:清远日报|专栏: 本地动态,诚信建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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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近日,《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将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全市经济建设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方案》在多处提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诚信消费投资环境的打造中,清远将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治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方案》还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和惩戒力度,推动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力度,挖掘虚假诉讼线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在创新信用监管方面,《方案》再次提到政府部门信用问题,明确强化政府部门“查信、用信”的观念,实现“逢办必查、逢报必查”,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资金补助、评先评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调任等领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

  清远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履约践诺,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用承诺践诺信息。在科研、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在健全信用机制打造良好信用环境方面,《方案》从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品牌、流通分配等多个领域制定了工作方案。

  在流通分配环境,清远将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为重点,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将深入开展欠薪源头治理,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强化根治欠薪执法联动,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清远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同时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在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方面,清远将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地方老字号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实施品牌创建工作,积极培育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清远还将在生态环保、进出口等领域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建立海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等。

  夯实信用基础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根据《方案》,清远将通过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加强资本市场信用建设,强化市场信用约束,以信用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清远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大力推动清远市绿色金融发展,做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清远还将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依法依规采集资本市场诚信信息,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实施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覆盖面广、适应性强、便民高效的金融纠纷调解体系,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信用约束方面,清远将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制定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开展防范化解地区金融风险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对逃废债行为进行惩戒。

  强化信用服务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根据《方案》,清远将完善信用清远平台建设,推动信用清远平台与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市行政审批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构建形成覆盖全域信用主体、全部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网络。同时将全面推进市场主体承诺信息及市场主体合同履约信息归集,不断完善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主体的信用记录。

  清远还将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让守信者在教育、医疗、文化、审批、交易等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便利,促进形成越守信、办事越省事的良好社会环境。

  《方案》明确,支持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的有益补充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与备案征信机构、重点培育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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