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4〕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连州市西岸镇姜之爱保健服务店发布化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西岸镇姜之爱保健服务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使用“姜祖活源液健康首选;姜祖适用人群;姜祖适用于风寒感冒低烧咳嗽胃寒腹泻提高免疫力”等宣传字样的广告,并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售和待使用的“姜祖活源液”[产品中文名称:姜祖活源液;净含量:50ml;执行标准:QB/T266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06687;经销商:美怡乐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1007室(自动分割);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芳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第二工业区A3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75]生产批号为D230801的1盒和生产批号为D231213的1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给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清案情,2024年3月27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的经营者罗自芬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姜祖活源液健康首选;姜祖适用人群;姜祖适用于风寒感冒低烧咳嗽胃寒腹泻提高免疫力“等宣传字样的广告。上述广告由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通过个人委托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19.8元,并开具费用收据。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西岸镇姜之爱保健服务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82MABXACUD1A
法定代表人: 罗自芬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226********2425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19.8元一点五倍的罚款29.7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297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7-30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5-0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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