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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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市监处罚〔2024〕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3日通过微信在一名微信名称为“钟良虎”处以550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酒精度:40%Vol,净含量:1.5L/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酒类食品后摆放于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674元/瓶。据当事人供述,除公司员工聚会饮用了1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外,剩余的5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其中2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2日,3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已被本局查获,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截至到被本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出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当事人经营上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的经营额为(1674元/瓶×5瓶)=8370元,没有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5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商品“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5瓶(其中2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2日,3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3.处罚款3000元。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龙潮娱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823MA57AMGE3T
法定代表人: 王钦泉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508********2612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3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0.837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4-03
处罚机关: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23MB2C50328A
数据来源单位: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23MB2C50328A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4-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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