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新市监处罚[2024]04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三坑大街右五栋50号的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正兴超市进行检查,在店内冰箱货架上发现如下超过保质期的商品:(1)百威啤酒,产品标准号:GB/T4927,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4110A0842-30,净含量:500ml,条形码:6948960100030,数量:2瓶,超过保质期112天;(2)百威啤酒,产品标准号:GB/T4927,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1222EB0528-05,净含量:600ml,条形码:6948960100009,数量:1瓶,超过保质期223天;(3)百威啤酒,产品标准号:GB/T4927,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1222EA0529-05,净含量:600ml,条形码:6948960100009,数量:1瓶,超过保质期223天。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现场负责人朱英平出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销记录,朱英平现场无法提供。由于该店未对销售商品进行记录,因此无法出示销售记录。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2月1日,经领导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瓶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进行扣押,并现场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新市监强制〔2024〕04003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463),被授权人朱英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盖章确认。2024年2月1日,经领导审批,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立案。2024年3月1日,经领导同意,本局依法对上述4瓶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进行延长扣押30天,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清新市监延强〔2024〕04005号),被授权人朱英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盖章确认。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个批次的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是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庆隆商行购进的,500ML的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304110A0842-30)是于2023年6月26日以66元/件(12瓶/件、5.5元/瓶)的价格共购进5件,共60瓶,金额共330元;600ML的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21222EB0528-05、20221222EA0529-05)是于2023年1月19日以66元/件(12瓶/件、5.5元/瓶)的价格共购进5件,共60瓶,金额共330元。2024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百威啤酒(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4110A0842-30,净含量:500ml,超过保质期112天)待售数量2瓶,销售单价6元/瓶,货值为12元;百威啤酒(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1222EB0528-05、20221222EA0529-05,净含量:600ml,超过保质期223天)待售数量2瓶,销售单价6元/瓶,货值为12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总货值为24元。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的500ML百威啤酒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的500ML百威啤酒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法提供,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的600ML百威啤酒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法提供。由于当事人没有对销售食品进行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出售过,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正兴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03L42597418A
法定代表人: 徐林英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304110A0842-30,净含量:500ml)2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21222EB0528-05,净含量:600ml)1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21222EA0529-05,净含量:600ml)1瓶,共4瓶;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0.0024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3-22
处罚机关: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3MB2C37537P
数据来源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3MB2C37537P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3-2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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