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山水行罚〔2023〕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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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超许可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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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调查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供水有限公司在2023全年取水总量为230.2103万立方米,许可水量为220.00万立方米,全年取水量超出许可共10.2103万立方米,超许可4.64%,该供水公司的供水用途有:工业用水、公共用水、生活用水、服务业用水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于2024年1月3日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供水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追缴2023年度超出许可部分水量的水资源费通知书》;2024年1月3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供水有限公司根据目前县城的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情况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提出变更取水许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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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中现场计量数据最大允许误差范围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条“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并结合供水公司的实际供水用途,建议选取公共供水±5%作为现场数据最大允许误差参考值,而该供水公司2023年度取水超许可4.64%,超许可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水行政处罚,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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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其他-具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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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供水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82545712841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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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虞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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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1825********001X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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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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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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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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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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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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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5 |
处罚有效期: |
2024-03-25 |
公示截止期: |
2027-03-25 |
处罚机关: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5MB2D18644B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5MB2D18644B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3-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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