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阳市监处罚〔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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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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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百合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的员工由于工作疏忽,在填写抽检不合格的百合的食品标签时将购进日期错误写成生产日期,造成抽检不合格的百合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的百合共2kg,购进单价为76元/kg,购进金额为152元;销售数量为2kg,销售单价为116元/kg,销售金额为232元;货值金额为232元,违法所得为232元,获得利润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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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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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其他-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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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山县太平镇好又多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23MA4WJTML8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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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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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362202********0857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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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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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2元和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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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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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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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4-24 |
处罚机关: |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3MB2C50328A |
数据来源单位: |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3MB2C50328A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4-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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