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阳市监处罚〔2024〕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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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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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山县岭背镇芯怡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商品货架上有一批外包装名称为“Si神1号辣条”和“亲嘴棒”的食品待售。因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本局领导批准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予以扣押,详见《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市监强制〔2024〕1号)及《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阳市监强制〔2024〕1号),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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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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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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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山县岭背镇芯怡百货商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23MAC0LJTE4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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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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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1881********5347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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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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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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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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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5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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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4-16 |
处罚机关: |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3MB2C50328A |
数据来源单位: |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23MB2C50328A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4-1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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